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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499號
原 告 彭雲榮即學府龍門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關媺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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