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9,板小,1595,2020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59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逸儒
李彥明


被 告 蕭心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4樓,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及調查證據之便利,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