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9,板小,1790,2020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1790號
原 告 曾富美
訴訟代理人 楊慧珍

被 告 王振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8年9月2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7000元,詎被告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等件影本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