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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27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周秋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花蓮縣○○市○○路000 巷0 號4 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而原告亦未提出其他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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