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9,板小,2476,2020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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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47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 告 顏湘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係位在高雄市○○區○○路00號2樓,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又本件屬小額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本件即無約定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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