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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4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昭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66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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