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98號
原 告 中正龍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成欽
訴訟代理人 李榮雄
被 告 顏申豐
賴來發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方玲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7日內具狀提出「分列工資及零件明細之估價單或統一發票」,併對「被告辯稱系爭鐵捲門已支付修繕費用新臺幣2,000元修繕完畢,原告不得請求被告賠償其餘修繕費用」乙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