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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32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吳立鴻
陳哲彥
被 告 黃萳芳(原名黃蘭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黃萳方(原名黃蘭芳)」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萳芳(原名黃蘭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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