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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調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相 對 人 紀翊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之戶籍地係位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此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又本件聲請人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件侵權行為地即車禍事故發生地係位在新北市八里區狀元路處,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院即無管轄權。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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