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救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王思樺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留君騏間109 年度板小字第2343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本院對相對人留君騏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之訴訟,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板小字第2343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家境窘困,無資力繳交訴訟費用,係符合法律扶助要件之無資力者,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聲請法律扶助,業經准予扶助在案,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專用委任狀各1 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