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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236號
原 告 張國忠
被 告 葉柏賢
林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原告於109 年7 月17日具狀撤回訴訟,有民事撤回起訴狀在卷可據,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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