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9,板簡,1328,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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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132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嘉珊
被 告 張信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7,587元,及自民國96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4年10月7日與原告簽訂借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10月7日至97年10月7日,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36期,按期攤還本息,利息按週年利率19%計算,如有1期未如期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6年2月13日起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借款187,587元未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書、授信明細查詢單、授信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為證,核認無訛。

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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