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9,板簡,1604,2020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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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604號
原 告 張淑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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