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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831號
原 告 淘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博正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巢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0,900元,應繳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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