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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274號
原 告 張淑晶
被 告 范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於民國109 年6 月22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范麗雲、林宗賢、林珈均、林珈吟、林珈妤、林珈玟返還其遺留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 ○0 號房屋內之所有物品,嗣於民國109 年6 月22日以言詞撤回被告林宗賢、林珈均、林珈吟、林珈妤、林珈玟部分,揆諸前開規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黃鐸於103 年7 月9 日向被告承租新北市○○區○○路000 巷0 ○0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嗣被告以訴外人黃鐸違反兩造約定之使用方法,而終止租約,雙方租賃關係已消滅,且被告亦未依租賃契約給付租金為由,對訴外人黃鐸起訴請求返還系爭房屋,並請求給付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經鈞院以103 年度板簡字第2294號判決被告勝訴在案。
被告遂持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遷讓系爭房屋,經鈞院民事執行處以104 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受理在案。
嗣鈞院民事執行處於107 年10月25日至系爭房屋進行執行遷讓時,除將系爭房屋點交予被告外,執行處執行人員於點交當時將系爭房屋內之動產即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編列製作遺留物清單,並將遺留物清單所列物品(下稱系爭遺留物)交予被告加以保管。
詎被告嗣就尚未領取之遺留物行使留置權,復聲請鈞院就系爭遺留物予以拍賣,欲就所得之價金受償,並經鈞院裁定許可,顯已侵害原告之所有權。
為此,爰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將放置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 ○0 號房屋內如附表所示物品即系爭遺留物返還原告。
三、被告則以下列情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被告係將系爭房屋出租予訴外人黃鐸,而非原告,且被告以鈞院103 年度板簡字第2294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遷讓系爭房屋,經鈞院民事執行處以104 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受理在案後,於107 年10月25日至系爭房屋進行執行遷讓,執行人員除將系爭房屋點交予被告外,並將系爭房屋內之系爭遺留物交予被告加以保管。
因系爭房屋於點交時,其承租人為訴外人黃鐸,依法被告對原置於系爭房屋內之系爭遺留物有留置權存在。
系爭遺留物既放置於承租人即訴外人黃鐸所承租之系爭房屋內,自屬訴外人黃鐸所有,而非原告所有。
被告嗣以遺留物保管人之身分,就尚未經債務人領取之系爭遺留物聲請拍賣,業經鈞院以109 年度司拍更一字第2 號裁定准予拍賣在案,原告以其為系爭遺留物所有人為由,訴請被告返還系爭遺留物,自無理由。
四、本院之判斷:
(一)關於被告與系爭遺留物及系爭房屋之關係乙節:被告與訴外人黃鐸於103 年7 月9 日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約定由被告出租新北市○○區○○路000 巷0 ○0 號房屋予訴外人黃鐸使用,嗣因訴外人黃鐸違反兩造約定之使用方法,經被告終止租約,且被告亦未依租約給付租金,被告遂對訴外人黃鐸起訴請求返還系爭房屋,並請求給付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經本院以103 年度板簡字第2294號判決被告勝訴在案。
被告乃持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遷讓系爭房屋,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4 年度司執字第31259 號受理在案。
嗣本院民事執行處執行人員於107 年10月25日至系爭房屋進行執行遷讓時,除將系爭房屋點交予被告外,於點交當時將系爭房屋內之動產即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編列製作遺留物清單,並將遺留物清單所列之系爭遺留物交予被告加以保管,被告嗣復就尚未領取之遺留物行使留置權,聲請拍派系爭遺留物,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拍更一字第2 號裁定准予拍賣在案等情,業經原告、被告分別陳明在卷,互核相符,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本院103 年度板簡字第2294民事判決、109 年度司拍更一字第2 號民事裁定附卷可參。
自堪以認定。
準此,系爭遺留物原放置於訴外人黃鐸向被告承租之系爭房屋內,經本院執行處於執行遷讓系爭房屋程序時,交付被告保管,目前仍由被告保管中。
(二)關於系爭遺留物之所有權屬於何人乙節:原告主張系爭遺留物為其所有之事實,固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及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019號損害賠償事件言詞辯論筆錄各1 件為證,然被告仍否認原告為系爭遺留物之所有權人,並以前詞置辯。
經查: 1、就系爭遺留物是否為原告所有乙節,除被告加以否認外,原告始終未能就系爭遺留物之購買證明、使用證明及其他所有權利來源提出積極證據以資佐證,則是否得率加認定系爭遺留物屬於原告所有,容有疑義。
2、系爭遺留物係存放於系爭房屋內,而系爭房屋係被告出租予訴外人黃鐸使用,此已如上述。
且關於原告是否有實際居住於系爭房屋乙節,除被告予以否認外,原告亦陳稱:「有沒有實際住進去我忘了」等語,衡情,原告如為系爭遺留物之所有權人,且曾實際居住於系爭房屋,就此事實之記憶應為深刻,而無遺忘之可能;
況原告就系爭遺留物之權利歸屬爭執甚深,其就使用系爭房屋情形之印象應當更加清晰,然其卻就是否曾經居住系爭房屋乙節表示不復記憶,容有悖於常情,足徵原告所述,較難遽加採信。
3、依原告所提出之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上易字第1019號案之107 年12月12日之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上訴代理人(即本件原告)陳稱:「屋內的東西對造都不讓我拿。」
被上訴人兼訴代(即本件被告)雖陳稱:「我同意讓他拿。
」等語,然該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訴外人黃鐸、被告及其家人,原告僅係基於訴外人黃鐸之訴訟代理人之身分出庭陳述,被告於該事件審理時所述「同意讓他拿」等語,其法律效果應歸屬於該事件之上訴人即訴外人黃鐸,自無從因此遽認被告係同意由原告取回系爭遺留物。
退步言之,縱被告當時係同意原告本人取回,客觀上亦非即可據以認定原告為系爭遺留物之所有權人,而仍需有上述之其他積極證據佐證,始足當之。
4、另依原告所提之存證信函所示,寄件人包括原告及訴外人黃鐸,依其上記載,可認原告與訴外人黃鐸向被告催促交還系爭物品,然此僅可證明原告及訴外人黃鐸曾向被告表明欲取回系爭房屋內之遺留物品,然其等所欲取回之物品是否即為系爭遺留物,以及是否確實為原告所有,均仍無法遽加論斷。
5、綜上,系爭遺留物是否為原告所有,尚難憑原告提出之上開證據資料加以正面認定,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遺留物,自難謂有據。
(三)關於被告是否無權占有系爭遺留物乙節: 1、按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民法第4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房屋內或土地上之動產,除應與不動產同時強制執行外,應取去點交債務人或其代理人、家屬或受僱人。
無前項之人接受點交時,應將動產暫付保管,向債務人為限期領取之通知,債務人逾限不領取時,得拍賣之而提存其價金,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強制執行法第10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1 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
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
不能為第1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6 個月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民法第936條定有明文。
本件系爭遺留物雖經被告另以為訴請返還系爭租賃物及給付租金所取得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對該留置物強制執行,由本院以104 年度司執字第31259 號進行執行程序,並交由被告保管。
惟依上開法條規定,被告對原置於系爭房屋內之系爭遺留物因有留置權存在,而由被告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留置物,此已如上述,並有上開拍賣留置物事件裁定可參。
準此以觀,本件被告占有留置屋內動產,既係本於法定留置權之規定,而非因侵權行為而占有,即非無權占有。
2、另按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僅能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請求,若占有人對所有人而言,係正當之權利者,無論是債權如借貸、租賃,或物權如地上權、留置權,或同時履行抗辯權,或其他權源,所有人依法有忍受之義務,不得對之行使此項請求權,是原告自不得以其物之所有權及其物上請求權對抗被告法定留置權。
次查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以占有為要件,如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即得依民法第936條規定實行換價程序,或拍賣留置物,或取得其所有權,就其留置物取償,則被告依上開法定留置權之規定,逕就留置屋內動產占有取償,依法即屬正當權利行使,自難指係侵害原告所有權之行為。
(四)關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是否具有保護必要之要件乙節: 1、按當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發生私法上權利之紛爭,請求法院加以裁判,謂之起訴。
而此項請求法院判決之權利,謂之訴權。
然訴權有其成立要件與權利保護要件,而依目前實務上係採具體訴權說,即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各款(即第1款至第7款)為成立要件,欠缺者以裁定駁回;
另權利保護要件則分為「訴訟上權利保護要件」及「實體上權利保護要件」,而就訴訟上權利保護要件包含「當事人適格要件」及「保護必要要件」,欠缺權利保護要件者則以無理由駁回之(最高法院31年11月19日民刑庭總會決議參照)。
權利保護利益之制度,主要在限制當事人濫用訴訟向法院起訴,就廣義而言(即不區分訴訟形態)下列情形,係學說上通認不具權利保護利益,⑴不適合利用訴訟為解決之客體。
⑵已有其他權利救濟制度存在,可據以利用之情形。
2、本件原告雖主張被告持上開確定判決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4 年度司執字第31259 號返還租賃房屋等執行事件,竟遭執行法院於107 年10月25日違法強制點交,而將屋內遺留物交由被告保管,被告並拒絕交還系爭遺留物,顯侵害原告之所有權云云,惟系爭遺留物既已由本院執行處執行人員於107 年10月25日點交當日交由被告保管,並諭知遺留物領取人應於被告指定之時間或應配合被告時間取回,原告自得依循強制執行程序取回屋內系爭遺留物。
再者,原告所主張本院執行處通知執行遷讓系爭房屋程序有瑕疵,於點交系爭房屋予被告時,併就遺留於屋內之系爭遺留物交付被告保管,被告並已就尚未領取之系爭遺留物行使留置權,聲請拍賣系爭遺留物,復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拍更一字第2 號裁定准予拍賣,迄今未將系爭遺留物發還原告致其權益受侵害等節,應屬執行法院於實施強制執行之程序或方法是否有侵害原告利益之爭議,該強制執行程序既尚未終結,原告自得另循強制執行法之相關規定提起權利救濟程序之行使,容無逕先提起本件返還所有物之必要。
3、依前揭說明,原告應可依強制執行法之相關規定提起權利救濟程序之行使,尚無逕依訴訟程序而為解決之必要,足認原告尚有其他權利救濟制度存在,可據以利用之情形。
揆諸前開有關權利保護要件之說明,本件原告起訴即存有欠缺「訴訟上權利保護要件」之「保護必要要件」之情形,其訴自屬無理由。
五、從而,原告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放置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 ○0 號房屋內如附表所示物品即系爭遺留物返還原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
│編號│ 品名 │ 規格 │ 數量 │遺留地點│ 備註 │
├──┼─────┼───┼────┼────┼─────┤
│F-A │ 床墊 │ │ 2 │ │ │
├──┼─────┼───┼────┼────┼─────┤
│3F-A│ 沙發 │ │ 2 │ │ │
├──┼─────┼───┼────┼────┼─────┤
│3F-A│ 組合桌 │ │ 1 │ │ │
├──┼─────┼───┼────┼────┼─────┤
│ │ 床架 │ │ 2 │ │ │
├──┼─────┼───┼────┼────┼─────┤
│ │ 鞋櫃 │ │ 1 │ │ │
├──┼─────┼───┼────┼────┼─────┤
│3F-B│ 系統櫃 │ │ 1 │ │ │
├──┼─────┼───┼────┼────┼─────┤
│3F-C│系統衣櫃 │ │ 1 │ │ │
├──┼─────┼───┼────┼────┼─────┤
│ │床架(木頭│ │ 2 │ │ │
│ │) │ │ │ │ │
├──┼─────┼───┼────┼────┼─────┤
│ │床架(鐵)│ │ 1 │ │ │
├──┼─────┼───┼────┼────┼─────┤
│ │2人座沙發 │ │ 1 │ │ │
├──┼─────┼───┼────┼────┼─────┤
│ │ 床墊 │ │ 3 │ │ │
├──┼─────┼───┼────┼────┼─────┤
│3F走│壓克力採光│ │ 4 │ │ │
│道 │罩 │ │ │ │ │
├──┼─────┼───┼────┼────┼─────┤
│2F-D│床一組(枕│ │ 1 │ │ │
│ │頭2、床單 │ │ │ │ │
│ │、棉被) │ │ │ │ │
├──┼─────┼───┼────┼────┼─────┤
│ │冷氣 │ │ 1 │ │ │
├──┼─────┼───┼────┼────┼─────┤
│ │冰箱(東元│ │ 1 │ │ │
│ │小鮮綠) │ │ │ │ │
├──┼─────┼───┼────┼────┼─────┤
│ │電視(聲寶│ │ 1 │ │ │
│ │) │ │ │ │ │
├──┼─────┼───┼────┼────┼─────┤
│ │沙發 │ │ 1 │ │ │
├──┼─────┼───┼────┼────┼─────┤
│ │茶几 │ │ 1 │ │ │
├──┼─────┼───┼────┼────┼─────┤
│ │衣服 │ │ 1批 │ │ │
├──┼─────┼───┼────┼────┼─────┤
│ │洗衣機 │ │ 1 │ │ │
├──┼─────┼───┼────┼────┼─────┤
│ │鞋櫃 │ │ 1 │ │ │
├──┼─────┼───┼────┼────┼─────┤
│2D旁│鞋櫃 │ │ 2 │ │ │
├──┼─────┼───┼────┼────┼─────┤
│ │電視(CHIM│ │ 1 │ │ │
│ │EI) │ │ │ │ │
├──┼─────┼───┼────┼────┼─────┤
│ │冰箱(東元│ │ 1 │ │ │
│ │小鮮綠) │ │ │ │ │
├──┼─────┼───┼────┼────┼─────┤
│ │床一組(枕│ │ 1 │ │ │
│ │頭2、床單 │ │ │ │ │
│ │、棉被) │ │ │ │ │
├──┼─────┼───┼────┼────┼─────┤
│ │沙發 │ │ 1 │ │ │
├──┼─────┼───┼────┼────┼─────┤
│ │冷氣 │ │ 1 │ │ │
├──┼─────┼───┼────┼────┼─────┤
│ │茶几 │ │ 1 │ │ │
├──┼─────┼───┼────┼────┼─────┤
│ │衣服 │ │ 1批 │ │ │
├──┼─────┼───┼────┼────┼─────┤
│ │洗衣機 │ │ 1 │ │ │
├──┼─────┼───┼────┼────┼─────┤
│1B │化妝台 │ │ 1 │ │ │
├──┼─────┼───┼────┼────┼─────┤
│ │鞋櫃 │ │ 1 │ │ │
├──┼─────┼───┼────┼────┼─────┤
│ │L型沙發 │ │ 1 │ │ │
├──┼─────┼───┼────┼────┼─────┤
│ │電視(國際│ │ 1 │ │ │
│ │牌) │ │ │ │ │
├──┼─────┼───┼────┼────┼─────┤
│ │茶几 │ │ 1 │ │ │
├──┼─────┼───┼────┼────┼─────┤
│ │行李箱 │ │ 1 │ │ │
├──┼─────┼───┼────┼────┼─────┤
│ │冷氣 │ │ 1 │ │ │
├──┼─────┼───┼────┼────┼─────┤
│ │床一組(枕│ │ 1 │ │ │
│ │頭2、床單 │ │ │ │ │
│ │、棉被) │ │ │ │ │
├──┼─────┼───┼────┼────┼─────┤
│ │衣服 │ │ 1批 │ │ │
├──┼─────┼───┼────┼────┼─────┤
│ │洗衣機(大│ │ 1 │ │ │
│ │同) │ │ │ │ │
├──┼─────┼───┼────┼────┼─────┤
│ │電腦桌 │ │ 1 │ │ │
├──┼─────┼───┼────┼────┼─────┤
│ │皮夾 │ │ 1 │ │ │
├──┼─────┼───┼────┼────┼─────┤
│ │腰包 │ │ 2 │ │ │
├──┼─────┼───┼────┼────┼─────┤
│ │側背包 │ │ 1 │ │ │
├──┼─────┼───┼────┼────┼─────┤
│1A │電視(FUJI│ │ 1 │ │ │
│ │YARU) │ │ │ │ │
├──┼─────┼───┼────┼────┼─────┤
│ │鞋櫃 │ │ 1 │ │ │
├──┼─────┼───┼────┼────┼─────┤
│ │冰箱(TECO│ │ 1 │ │ │
│ │) │ │ │ │ │
├──┼─────┼───┼────┼────┼─────┤
│ │L型沙發 │ │ 1 │ │ │
├──┼─────┼───┼────┼────┼─────┤
│ │茶几 │ │ 1 │ │ │
├──┼─────┼───┼────┼────┼─────┤
│ │床一組(枕│ │ 1 │ │ │
│ │頭、床單、│ │ │ │ │
│ │棉被) │ │ │ │ │
├──┼─────┼───┼────┼────┼─────┤
│ │掛壁式吹風│ │ 1 │ │ │
│ │機 │ │ │ │ │
├──┼─────┼───┼────┼────┼─────┤
│ │洗衣機 │ │ 1 │ │ │
├──┼─────┼───┼────┼────┼─────┤
│ │化妝台 │ │ 1 │ │ │
├──┼─────┼───┼────┼────┼─────┤
│ │衣服 │ │ 1批 │ │ │
├──┼─────┼───┼────┼────┼─────┤
│ │行李箱 │ │ 1 │ │ │
├──┼─────┼───┼────┼────┼─────┤
│ │抱枕 │ │ 2 │ │ │
├──┼─────┼───┼────┼────┼─────┤
│ │皮夾 │ │ 2 │ │ │
├──┼─────┼───┼────┼────┼─────┤
│ │側背包 │ │ 1 │ │ │
├──┼─────┼───┼────┼────┼─────┤
│ │霹靂包 │ │ 1 │ │ │
├──┼─────┼───┼────┼────┼─────┤
│ │棉被 │ │ 1 │ │ │
├──┼─────┼───┼────┼────┼─────┤
│1C │鞋櫃 │ │ 1 │ │ │
├──┼─────┼───┼────┼────┼─────┤
│ │電視(CHIM│ │ 1 │ │ │
│ │EI) │ │ │ │ │
├──┼─────┼───┼────┼────┼─────┤
│ │茶几 │ │ 1 │ │ │
├──┼─────┼───┼────┼────┼─────┤
│ │化妝台 │ │ 1 │ │ │
├──┼─────┼───┼────┼────┼─────┤
│ │沙發 │ │ 1 │ │ │
├──┼─────┼───┼────┼────┼─────┤
│ │冰箱(國際│ │ 1 │ │ │
│ │) │ │ │ │ │
├──┼─────┼───┼────┼────┼─────┤
│ │台燈 │ │ 1 │ │ │
├──┼─────┼───┼────┼────┼─────┤
│ │球形台燈 │ │ 1 │ │ │
├──┼─────┼───┼────┼────┼─────┤
│ │抱枕 │ │ 2 │ │ │
├──┼─────┼───┼────┼────┼─────┤
│ │玩偶 │ │ 4 │ │ │
├──┼─────┼───┼────┼────┼─────┤
│ │耶誕樹 │ │ 1 │ │ │
├──┼─────┼───┼────┼────┼─────┤
│ │鞋子 │ │ 11雙 │ │ │
├──┼─────┼───┼────┼────┼─────┤
│ │立型風扇 │ │ 1 │ │ │
├──┼─────┼───┼────┼────┼─────┤
│ │水 │ │2箱+42 │ │ │
│ │ │ │瓶 │ │ │
├──┼─────┼───┼────┼────┼─────┤
│ │床一組(枕│ │ 1 │ │ │
│ │頭、床單、│ │ │ │ │
│ │棉被) │ │ │ │ │
├──┼─────┼───┼────┼────┼─────┤
│ │擺飾品 │ │ 7 │ │ │
├──┼─────┼───┼────┼────┼─────┤
│ │香奈兒包 │ │ 1 │ │ │
├──┼─────┼───┼────┼────┼─────┤
│ │乳液 │ │ 2 │ │ │
├──┼─────┼───┼────┼────┼─────┤
│ │衛生紙(大│ │24包+17│ │ │
│ │包) │ │包 │ │ │
├──┼─────┼───┼────┼────┼─────┤
│ │被子 │ │ 1組 │ │ │
├──┼─────┼───┼────┼────┼─────┤
│ │行李箱(有│ │ 3 │ │ │
│ │衣服) │ │ │ │ │
├──┼─────┼───┼────┼────┼─────┤
│ │電鍋(大同│ │ 1 │ │ │
│ │) │ │ │ │ │
├──┼─────┼───┼────┼────┼─────┤
│ │快煮壺 │ │ 1 │ │ │
├──┼─────┼───┼────┼────┼─────┤
│ │毛巾 │ │ 1批 │ │ │
├──┼─────┼───┼────┼────┼─────┤
│2D旁│掛壁吹風機│ │ 1 │ │ │
├──┼─────┼───┼────┼────┼─────┤
│衛浴│鞋櫃 │ │ 1 │ │ │
├──┼─────┼───┼────┼────┼─────┤
│2D斜│床一組(枕│ │ 1 │ │ │
│對面│頭、床單、│ │ │ │ │
│房間│棉被) │ │ │ │ │
├──┼─────┼───┼────┼────┼─────┤
│ │ 茶几 │ │ 1 │ │ │
├──┼─────┼───┼────┼────┼─────┤
│ │窗型冷氣 │ │ 1 │ │ │
├──┼─────┼───┼────┼────┼─────┤
│ │ 衣服 │ │ 1袋 │ │ │
├──┼─────┼───┼────┼────┼─────┤
│廁所│床一組(枕│ │ 1 │ │ │
│旁 │頭2、床單 │ │ │ │ │
│ │、棉被) │ │ │ │ │
├──┼─────┼───┼────┼────┼─────┤
│ │電視(SUNV│ │ 1 │ │ │
│ │IELD) │ │ │ │ │
├──┼─────┼───┼────┼────┼─────┤
│ │冰箱(禾聯│ │ 1 │ │ │
│ │新鮮綠) │ │ │ │ │
├──┼─────┼───┼────┼────┼─────┤
│ │茶几 │ │ 1 │ │ │
├──┼─────┼───┼────┼────┼─────┤
│ │沙發 │ │ 1 │ │ │
├──┼─────┼───┼────┼────┼─────┤
│ │衣服 │ │ 1批 │ │ │
├──┼─────┼───┼────┼────┼─────┤
│ │窗型冷氣 │ │ 1 │ │ │
├──┼─────┼───┼────┼────┼─────┤
│ │背包(後背│ │ 1 │ │ │
│ │) │ │ │ │ │
├──┼─────┼───┼────┼────┼─────┤
│ │霹靂包 │ │ 1 │ │ │
├──┼─────┼───┼────┼────┼─────┤
│2F-A│門口鞋櫃 │ │ 1 │ │ │
├──┼─────┼───┼────┼────┼─────┤
│ │床組(枕頭│ │ 1 │ │ │
│ │2、床單、 │ │ │ │ │
│ │棉被) │ │ │ │ │
├──┼─────┼───┼────┼────┼─────┤
│ │冷氣(禾聯│ │ 1 │ │ │
│ │) │ │ │ │ │
├──┼─────┼───┼────┼────┼─────┤
│2A │沙發 │ │ 1 │ │ │
├──┼─────┼───┼────┼────┼─────┤
│ │茶几 │ │ 1 │ │ │
├──┼─────┼───┼────┼────┼─────┤
│ │電視(大同│ │ 1 │ │ │
│ │) │ │ │ │ │
├──┼─────┼───┼────┼────┼─────┤
│ │衣服 │ │ 1批 │ │ │
├──┼─────┼───┼────┼────┼─────┤
│ │床頭小櫃子│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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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袋子 │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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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李箱 │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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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鞋櫃 │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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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D│行李箱 │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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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皮夾 │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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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斜背包 │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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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走│洗衣機 │ │ 1 │ │ │
│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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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塵器 │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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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鞋櫃 │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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