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9,板簡,599,2020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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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599號
原 告 吳愫愫
李光歷
吳素秋
被 告 台灣圓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成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因請求給付租金,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 月29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詢問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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