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762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黃芸芸即松上鞋業社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送達代收人 傅聖雯
住台北市○○區市○○道0段000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克萊資產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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