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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91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聲請人與鄭春光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對象為鄭春光、鄭春燕、鄭春華、鄭春耀四人,本院於109年7月28日所為判決並無脫漏,聲請人所主張追加之被告黃川華、黃川榮並非起訴範圍,聲請對追加之被告黃川華、黃川榮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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