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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調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謝明宗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國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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