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0,板司簡調,2211,2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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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211號

聲 請 人 王奕澂
相 對 人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聲請人代理人「施丁瑟」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此為同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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