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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94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 告 曾珮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原係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嗣因所在不明,於民國105年05月29日經遷至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四樓(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份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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