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0,板簡,280,202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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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8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芊槥(原名宋秀娟)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陳報如說明二所示資料,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民事準備狀及繕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 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或當事人不適格,法院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復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陳報:

(一)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即被告宋芊槥(原名宋秀娟)積欠債務之合計數額(包含本金及計算至起訴日109年10月6日之利息暨違約金),暨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1962建號建物)於109年12月之交易價額,並以較低之價額依附錄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之差額(請扣除已繳納新台幣壹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補正適格被告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民事準備狀繕本。

(三)補正追加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之標的。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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