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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事聲字第24號
抗 告 人即
聲明異議人 蔡雅雯
代 理 人 沈明達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淑玲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佩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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