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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再小字第7號
再審原告 張碧華
(住現於法務部○○○○○○○○○ 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請再審,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肆仟零伍拾肆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20223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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