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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建簡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萬惠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庭新城管理委員會間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庭新城管理委員會間修復漏水聲請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7日及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本件調解之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而該通知業於110年3月24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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