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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89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自強等間確認遺產數額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有規定。
二、聲請人於聲請調解狀上未載明被繼承人李國英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0年10月6日、111年1月18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該通知已於110年10月13日、111年1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茲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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