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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國小字第3號
原 告 鄒宗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新北市政府交通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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