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0,板小,156,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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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156號
原 告 李沛渝

被 告 珉瑞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詠瑞
訴訟代理人 陳君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於民國108年11月16日在珉瑞中古車行五股倉庫看一台TOYOTA camy 2.4E中古車(下稱系爭中古車),原價新臺幣(下同)35萬元,當時業務員解說這台車元車主保固的很好,也沒有撞擊過,而且公司也有GOO鑑定認證,業務員也說他們公司賣的都是百萬名車,有掛保證。
而原告是第一次購買中古車,因能力有限,當天在業務員解說下也就心動,當下業務要求原告先支付5萬元定金,並簽立一份臨時合約,其餘款項待鑑定報告出來再付款。
3天後原告從書面鑑定報告得知這台車水箱支架有維修過,引擎有滲油,於是就親自打電話請教鑑定公司專業人員,有此情況是如何造成的,公司人員解說車子有撞擊過才會這樣,當下原告就把此情況告知業務員,業務員也馬上打電話給車主說明原因,車主才告知有與機車撞擊過,當時傷勢不嚴重,就和解了事,所以之前查過都沒有任何不良紀錄。
原告在得知車子曾經撞擊過,就沒有購買意願,請業務員向老闆說明原告之想法,而業務員與老闆商量後告知原告如果不買車的話,只退訂金之一半即25,000元給原告,原告思考安全問題後,寧願損失一半也不願意購買這輛車,之後業務員就一直推拖說老闆很忙沒時間處理,要原告親自打電話給老闆,而老闆卻說之前說要退一半訂金給原告是隨便說說而已,不要當真,原告當時一直要求老闆,希望老闆能遵守承諾退還一半訂金給原告,但老闆說不可能,之後就掛電話,LINE也不回。
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訂金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元,及自109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被告是跟個人簽約,不是跟被告公司。
這台車是吳彥暟的車輛,所以合約上沒有記載被告公司為出賣人,出賣人為吳彥暟。
被告公司是在賣外匯進口車,沒有賣國產車。
系爭中古車是吳彥暟名下車輛。
雖然跟公司無關,但據被告所知,當初吳彥暟因為認為客人會擔心舊車有問題,所以有給第三方鑑定。
關於為何GOO鑑定是以被告公司列名,因為個人無法去鑑定,所以才以公司名義,當時是被告公司本身有跟G00購買一年鑑定。
被告公司確實不是出賣人,應依照書面契約為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向被告訂購系爭中古車,因該中古車輛經鑑定後發現水箱支架有維修過,引擎有滲油,故原告不願購買該中古車,而請求被告退還定金5萬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書、自動車鑑定証、GOO鑑定狀況確認單等件為證,而被告否認為契約當事人,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酌者為系爭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書之當事人為何?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定金是否有理由?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設有規定;
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參見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民事判例意旨)。
㈢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契約之當事人為原告與被告公司,惟遭被告否認,依前開判例意旨,自應由原告就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而原告雖有提出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書為證,然查,系爭契約之買受人為原告,出賣人係吳彥暟,而非被告公司;
原告雖當庭提出與吳彥暟之通話紀錄,然經本院當庭勘驗原告與吳彥暟的對話紀錄,均係原告請求與吳彥暟的老闆協商訂金退還事宜,並未提及本件系爭中古車買賣契約之出賣人為何人;
又原告雖另庭呈跟被告公司老闆之手機對話紀錄,經本院當庭勘驗為原告所傳送給中古車老闆的訊息,對方並未回應等情;
實難認被告即為契約之當事人。
是本件原告未能提出其他足以證明被告公司為系爭中古車買賣契約之當事人,其請求被告返還定金5萬元,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元,自109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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