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0,板小,3104,20211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10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兼送達代收人)

莊雪君

被 告 蔡明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