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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968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被 告 黃亞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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