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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司小調字第120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志宏間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調解,然相對人業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4日(即111年4月7日起訴前)已遷出國外,對其之送達應為國外送達,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故依前揭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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