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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421號
原 告 陳盈君
被 告 郭典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院即無管轄權。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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