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1,板建簡,124,2024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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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張茂坤
訴訟代理人 廖宸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吉安、葉祥照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
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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