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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張振愉
被 上訴人 陳秀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04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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