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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302號
原 告 一車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和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玖琪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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