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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事聲字第32號
抗 告 人 吳美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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