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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國小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趙勃軒
被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黃南山
被 上訴人 劉羌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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