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1,板小,2256,202209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25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游佳蓉
被 告 蘇品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394元,及自民國97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39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