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1,板小,3326,2023010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326號
上 訴 人 陳富貴
訴訟代理人 林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瑜慈即新北市私立心田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間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