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1,板小,363,202202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63號

抗 告 人 詹守仁

張雪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陳玉淨即松崗技研企業、沈建平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