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513號
原 告 鉅滏機車行即林家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勲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