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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66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羅凱銘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新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新臺幣(下同)17,0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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