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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102號
原 告 曾芷羚
訴訟代理人 莊志遠律師
被 告 張偉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十七時宣示判決,變更為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十七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民國113年1月31日17時宣判,惟因法官罹急病無法如期宣示判決,為免當事人往返奔波、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首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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