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歐陽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姜百釧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