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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87號
原 告 林秀絨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
另查,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遊覽大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登記車主為一山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並非原告,有原告所提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且被告亦非系爭事故當事人,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可參(見本院卷第13頁),原告本件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車輛維修費之訴訟標的或請求權基礎為何,尚待原告補正。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本件之訴訟標的或請求權基礎,並釋明原告具當事人適格之理由並檢附相關事證,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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