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1,板簡,228,2022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28號
原 告 許朝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島聯網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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