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世昌
訴訟代理人 張家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鉦塏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2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