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1,板簡,2789,2023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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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789號
原 告 帛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隆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信即欣城企業社、王旺城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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