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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906號
原 告 克莉絲汀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玲玲
訴訟代理人 蔣智初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勝幸福站A3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惟原告共繳納1,440元(即500元+940元),即屬溢繳第一審裁判費330元,依上開規定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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