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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355號
原 告 范如霜即全紘影印社
訴訟代理人 洪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德衛浴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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